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7时许,因被害人吴某某用PS软件P了被告人张某某一张照片,被告人张某某到仙游县**镇***后门***室找被害人吴某某理论,并用拳头将其脸部殴打致伤。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2月23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谢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强
检察员:黄朝鹏
2020年4月10日
附:
(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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