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晚上9点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丈夫王某某等人在蔚县蔚州镇和平东路康居小饭桌饭店吃饭,后宋某某来叫王某某回家,在此过程中宋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并互扔餐具致宋某某嘴部受伤致牙齿脱落。2020年1月22日经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宋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建国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二册和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