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街道**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害人徐某甲骑电瓶车回家路过本市金安区清水河畔小区一期南大门口时,与带孙子散步的被告人张某某因小孩避让问题双方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甲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拳击被害人徐某甲头面部致其鼻部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甲左侧鼻骨骨折等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后,被害人徐某甲拨打电话报警;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徐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5.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人身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魏志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3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