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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84********,汉族,文盲,群众,右玉县**公司**煤矿第**项目部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镇**村**号,住右玉县**公司**煤矿职工宿舍。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右玉县公安局决定,在朔州市公安监管医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30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项目部**号宿舍抽烟,被害人刘某从后面掐住其脖子按倒,并殴打张某的脸,两人被马某某拉开。晚9时许,被害人刘某已经在项目部**号宿舍关灯睡觉,同在宿舍睡觉的还有张某甲、李某、龚某、赵某。喝了酒的张某进6号宿舍找张某甲聊天,刘某用脏话骂张某,让张某离开宿舍,张某也用脏话骂刘某,刘某就下床殴打张某,张某甲也劝“张某你喝多了,回去睡吧”,张某气愤的离开了宿舍,在门外自己摩托上找到平时削水果的刀子,装进裤子左兜子里,又进入**号宿舍,并打开灯,在刘某对面的床铺坐下,刘某说“你这不服气,还想挣扎呢”,张某说“我挣扎哇,你想咋了”,并说“老子今天往死闹你了”,刘某起来打了张某几个耳光,并朝张某头上打了一拳,张某从左裤子兜里拿出刀子,朝刘某捅去,刘某左侧腹部受伤,张某捅第二刀时,刘某用左手挡了一下,刘某左手受伤,随即跑出宿舍,跑到换班室。在换班室的王某某见状,随即报警。项目部的车拉上刘某送往右玉县人民医院,后转到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龙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翠枝

检察官助理:王玲虾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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