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宫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胡同口处与被害人徐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互殴过程中,张某某用手将徐某某头部、胸部等部位打伤。经南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徐某某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鉴定意见:南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文书;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祥瑞
2020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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