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9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山东省禹城市**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感情纠纷,在禹城市**商务宾馆**楼**房间与被害人冯某某的朋友许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后在房间门口张某某用拳头将冯某某的左眼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石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禹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录像、出警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贾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禹城市**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