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610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乡**村**号,住陕西省榆林市**县**镇。2020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9时许,在**号楼**单元**室宿舍,被害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因接水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进行辱骂,随后张某某用脚在高某某的胸口踢了两三脚,又用手在高某某的嘴里抓了下,致使高某某受伤入院。经延安市中医医院对高某某伤情诊断,高某某所受之伤为:1、双侧第5、6前肋骨骨折;2、左侧口腔黏膜碾挫伤。后经延安市宝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宝)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042号鉴定书对高某某的伤情鉴定结果为: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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