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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5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里**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利益,明知上家“阿彬”(另案处理)转给其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向“阿彬”提供自己多个支付宝、银行账户用于接收钱款,并将钱款取现交给“阿彬”。

经查,被害人钱某某等人因在网上裸聊被敲诈勒索人民币5.3万元,其中人民币40599元转入被告人张某某的多个支付宝账户中。

2020年4月24日,民警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材料,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石某某、丘某某、庄某甲、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洁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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