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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句容市****自然村**号(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7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6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晚上,周某某(另案处理)在句容市**镇**小区**期**幢**门面房内,采用电动车拖运等方式,窃得被害人翟某某远东牌ZR-BV1*2.5mm²铜芯电线75卷。次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周某某向其销售的电线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全部予以收购,收购财物价值人民币2295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照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赵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向其销售的财物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瑶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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