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87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超市,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巷**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希(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上家(身份不明)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自己的微信接受上家转入的赃款,直接兑付现金或将赃款提现至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后至银行提取现金后交给上家犯罪嫌疑人或根据上家的指示将赃款转入指定的银行卡内,从中收取1%的好处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47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15日,重庆市被害人周某某在网上找人买手机麻将游戏外挂软件时,被诈骗犯罪分子以收取注册费、授权码费用、外挂费、保证金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骗走人民币4468元,后该钱被转入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账户。被告人张某某将钱从微信提现至绑定的中国银行卡,并转账至上家指定的高某某名下银行卡内。
2.2019年5月16日,江阴市被害人陈某某在网上找人买手机麻将游戏外挂软件时,被诈骗犯罪分子以收取授权码费用、外挂费、保证金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骗走人民币3868元,后该笔钱被转入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账户。被告人张某某将钱从微信提现至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后至银行提取现金后交给上家犯罪嫌疑人。
3.2019年5月17日,四川省乐山市被害人丁某某在网上找人买手机纸牌游戏外挂软件时,被诈骗犯罪分子以收取软件费、授权码费用、保证金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骗走人民币4268元,后该钱被转入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账户。被告人张某某将钱从微信提现至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并转账至上家指定的高某某名下银行卡内。
4.2019年5月17日,四川省乐山市被害人范某某在网上找人买手机棋牌游戏外挂软件时,被诈骗犯罪分子以收取软件费、激活码费用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骗走人民币1868元,后该钱被转入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账户。被告人张某某将钱从微信提现至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内,并转账至上家指定的高某某名下银行卡内。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人口信息材料、微信红包账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丁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取款监控视频、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然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巷**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