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城区街道办**村。2020年8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一名女子通过QQ添加被害人王某某为好友,随后与其进行裸聊,并通过QQ向王某某发送了一个安卓安装包,要求其下载安装包后在该软件内输入手机号及邀请码,通过这一软件盗取王某某手机通讯录,随后用裸聊视频威胁受害人王某某称如不及时处理就会将裸聊视频发给其手机通讯录中的亲朋好友向其索要钱财。王某某出于恐慌向对方转账共计30000余元,其中向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59转账6600元。被告人张某某在收到赃款后于当晚在**市中国银行**支行ATM机取现2万元(其中有1.3万元系另一被害人高某某被敲诈的钱财),随后将2万元现金交由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已被河北省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查明:2020年4月至5月中旬期间,张某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在帮助利用裸聊手机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转移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为了赚取佣金向薛某某提供收款二维码和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然后由薛某某将这些收款二维码及银行卡发送薛某某上线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已被河北省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张某某在收到赃款后通过ATM机取款,并将所取赃款交给薛某某,薛某某再将赃款交由另一犯罪嫌疑人毋某某(已被河北省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此期间,张某某共帮助薛某某取现转移赃款大概96035.56元,共收取2000元左右的佣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4、银行卡交易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全
检察官助理:成锐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和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