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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81********,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镇**街**街,现住址:宁夏西吉县**院**单元**,工作单位:**政府。犯罪嫌疑人张某某2017年8月8日因故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西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找到宁夏红阳集团**刘某甲,以给刘某甲借钱为名拉关系,同年7月15日,张某某主动给刘某甲借款30万元(实际转账28万元)取得刘某甲信任,后提出以每套10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甲开发的西吉县西京城市广场商铺2A-8号、2A-9号房,并与刘某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买受方在其妻子马霞名下,张某某先后给刘某甲转账206万元(包括30万元借款、转账170万元,6万元的认筹金)。同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称自己在银行有熟人,愿意帮助刘某甲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并让其使用,但要以刘某甲与其签订四套商铺的按揭协议为条件。刘某甲信以为真,并于当天按照张某某的意图书写了西吉县西京广场2A-12号、2A-13号商铺共计200万元和2A-8号、2A-9号商铺共计220万元的“正常办理按揭”的协议。后张某某既不全额支付房款,又不办理按揭贷款,并多次到西京广场售楼部纠缠、滋扰、辱骂、恐吓工作人员,要求为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和其妻子马霞再次到西京广场售楼部,以刘某甲书写的正常办理按揭协议为依据,强迫售楼部工作人员以每平米7621元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和按揭付款方式签订了上述四套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的买受方为马霞。2016年8月8日张某某手持剪子将备案在刘四辈名下的西京城市广场2A-12号、2A-13号商品房的卷帘门剪坏,强行将2A-12号、2A-13号营业房占为己有并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至今。经查:当时西吉县西京广场商铺的挂牌价为每平米9800元。经宁夏力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评估,确定四套商铺在价值点2015年10月12日的市场价为人币84300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商品房买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撒风雄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

3.剪刀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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