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住该县蔡家坡镇**社区**村**组**号。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8年1月3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岐山县蔡家坡镇**路**向东约300米处,看到被害人李某某蹲在路边玩手机,张某某从李某某身后抱住李某某,将手伸进李某某上衣内摸其胸,后又提出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在李某某呼喊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捂嘴、威胁等手段,强行脱掉李某某衣服,在河堤路南侧的路基斜坡上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某哭泣,张某某害怕其报警,就要求李某某做其女朋友,并添加李某某为微信好友,李某某假装答应。后张某某送李某某回家,二人行至**红绿灯附近,李某某趁机摆脱张某某,给梁某某拨通电话,梁某某过来接李某某回家并将其被强奸的事实告诉李某某父母,李某某家人商量后立即报案。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1日在岐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7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查、被告人张某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生物样本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永刚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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