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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镇**乡**村,现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村**超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村开设的**超市为依托,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规则和网上公布的当期开奖结果为依据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甲在每期六合彩开奖前,以在超市现场写码的方式收取参赌人员陈某某、刘某某等多人的六合彩码单,参赌人员则通过现金或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赌资,所有码单均由张某甲自己坐庄与参赌人员对赌。截止被查获当日,被告人张某甲接收的六合彩码单金额达1566614元,从中非法获利84313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到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新能源科技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张某甲现金12728元、冻结银行存款51336.38元。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向本院退赃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3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微信聊天收款记录等;5.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海

检察官助理 刘  敏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光盘贰张等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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