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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土默特左旗**镇**村**号院**号,住土默特左旗**镇**村**号院**号。2019年11月15日因无证驾驶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交管支队新城大队处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刘某某介绍下,在呼和浩特市分别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套,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套,以每套银行卡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了腾某某(云某某)。后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出售的卡号为6228480878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达9000余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关于第二期“云剑-2020”专项行动全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突出情况的通报复印件;(2)微信聊天记录;(3)临澧县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4)黄某某银行流水照片;(5)张某某银行卡详情;(6)林某某银行卡流水;(7)尹某某银行卡流水;(8)张某某银行卡流水;(9)立案文书;(10)情况说明;(11)电信诈骗侦办平台材料;(12)关于黄某某被诈骗案的情况说明(13)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证人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数额达9000余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李梦阳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土默特左旗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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