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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55********,汉族,小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于2013年12月1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卢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12月7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8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卢龙县**乡人民政府达成息诉罢访协议,在协议履行完毕后,被告人张某某又多次到石家庄非正常越级上访,并以信访向村干部施压。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向卢龙县**乡**村干部佟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向卢龙县**乡党委副书记李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月于2019年12月5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息诉罢访协议书、息诉罢访承诺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佟某某、窦某某、白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试听资料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东

检察官助理:贺亚宁

2020年8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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