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旌德县**镇**门**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干**号),2016年2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旌德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10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旌德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4日并处罚款400元;2016年12月25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旌德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8年2月5日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于当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3月27日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7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张某某三次随意殴打他人,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5日,张某某在旌阳镇汉宫国际洗浴部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于当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2019年3月27日,张某某在旌德县龙鑫会所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7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3.2019年11月4日晚,张某某一人前往**镇派出所,在派出所大厅内找到正在值班的民警胡某某,随后将胡某某叫出大厅,在派出所大厅门外,张某某用左手打了胡某某的头部,后被值班民警当场控制。
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两年内三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萍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10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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