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社区**组,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栋**门**。2016年7月27日,因不按规定登记旅客姓名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9月27日,因容留、介绍卖淫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为嫖客夏某某介绍卖淫女王某某、为卖淫女蔡某某介绍嫖客柏某某,并容留上述四人在其经营的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48街区15栋4门长顺旅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具体如下:
1.2020年8月19日17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用微信联系嫖****,并为夏某某介绍卖淫女王某某,容留二人在长顺旅店内二楼发生性关系。事后,嫖客夏某某支付张某某人民币100元,张某某付给王某某人民币60元后,并将剩余40元留下花销;
2.2020年9月26日19时45分,被告人张某某用微信联系卖淫****,并为其介绍嫖客柏某某,容留二人在长顺旅店内二楼发生性关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王某某、夏某某、蔡某某、柏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介绍她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龙
检察官助理:刘佳鑫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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