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2011年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父亲名下的粤A**小汽车载邓某某(未成年)到本市笔架山公园停车场,在小车内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K粉和“开心水”。经检测,张某某、邓某某的尿液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耀才
2019年5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审讯视频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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