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小区**号楼。因吸毒2012年被黄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2016年被黄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黄骅市**小区**号楼其卧室内容留宋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10月28日1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黄骅市**小区**号楼其卧室内容留宋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黄骅市**小区**号楼其卧室内容留吴某某吸食冰毒。
4、2020年10月31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黄骅市**小区**号楼其卧室内容留崔某某吸食冰毒。
5、2020年9月23日1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黄骅市**小区**号楼其卧室内容留崔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办案说明,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2、宋某某、吴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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