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安溪县**软件园**中心**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甲,女,系被告人陈某甲之妻,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安溪县**软件园**中心**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钟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至17日间,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明知其微信账户内的转入资金是犯罪所得,仍通过微信收款、提现、转账的方式帮助上游犯罪的人予以掩饰、隐瞒,按照每10000元人民币收取佣金人民币90元后,将资金转至指定银行账户,共计作案6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0528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参与作案6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0528元;被告人钟某甲参与5起,涉案金额人民币341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4日至17日间,被害人陈某乙在本市**西路**号**小区**幢**室家中,被人以兼职淘宝刷单获利骗取信任,注册并下载 “*甲”APP,买“大小、单双” 进行赌博,少额获利并提现后,被骗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大额充值,后被以违规提现为由拒绝提现,共计被骗人民币41637元。其中2020年5月17日发微信红包给被告人陈某甲共计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通过微信收款、提现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并转账至指定账户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
2.2020年5月10日至18日间,被害人钟某乙被人以兼职淘宝刷单获利骗取信任,注册并下载“*乙”APP,通过做任务少额获利并提现后,被骗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大额充值,后被以违规提现、提现需充值为由拒绝提现,共计被骗人民币240000余元。其中,2020年5月12日向被告人钟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通过微信收款、提现至被告人陈某甲银行账户并转账至指定账户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
3.2020年5月10日,被害人许某某被人以兼职淘宝刷单、做投资为由,注册并下载“*乙”、“*丙”APP,通过做任务少额获利并提现后,被骗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大额充值,后被后台进行亏损操作,共计被骗人民币13628元。其中,2020年5月16日向被告人陈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2020年5月12日向被告人钟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通过微信收款、提现至被告人陈某甲银行账户并转账至指定账户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
4.2020年5月中旬,被害人柯某某被人以充值返利为由,注册、下载“*甲”APP并进行充值购买彩票,被平台操作虚假中奖,后被以中奖需支付导师佣金才能提现为由,被骗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进行充值,共计被骗人民币7650元。其中,2020年5月13日向被告人钟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2020年5月17日发微信红包给被告人陈某甲共计人民币6228元。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通过微信收款、提现至被告人陈某甲银行账户并转账至指定账户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
5.2020年5月7日至12日,被害人刘某甲被人以兼职淘宝刷单获利骗取信任,注册、下载 “**国际”、“*甲”APP并在上述平台上做任务,被以盈利提现需先支付导师佣金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进行充值,共计被骗人民币29890元。其中,2020年5月12日向被告人钟某甲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9890元。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通过微信收款、提现至被告人陈某甲银行账户并转账至指定账户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
6.2020年5月13日至19日间,被害人刘某乙被人以兼职淘宝刷单为由,注册并下载“*甲”APP,通过做任务少额获利并提现后,被骗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大额充值,后被以盈利需支付导师分红、提现需预交税金、账户解封金为由拒绝提现,共计被骗人民币173803元。其中,2020年5月13日发微信红包给被告人陈某甲共计人民币39150元、向被告人钟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660元。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通过微信收款、提现至被告人陈某甲银行账户并转账至指定账户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
被告人钟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钟某乙等人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微信收款、提现并转账至指定账户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立松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现在福建省安溪县**软件园**中心**幢**室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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