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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吸毒,2019年8月1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7日20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出资200元,由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二人在张某某位于三台县**镇**村**组的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19年8月8日18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出资200元,由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二人在张某某位于三台县**镇**村**组的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19年8月11日20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出资200元,由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二人在张某某位于三台县**镇**村**组的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

4.2019年8月12日13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出资200元,由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二人在张某某位于三台县**镇**村**组的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

被告人张某某因吸毒被三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时,主动向侦查人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红包记录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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