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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路**号。2016年4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20年8月1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3时20分,因接到关于饶平县**镇**音乐清吧内噪音扰民的警情,饶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到**音乐清吧处警,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掐住民警杨某某脖子,阻挠民警执行公务。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投案。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左胸锁乳突肌部前部至右胸锁乳突肌部皮肤潮红,其损伤程度评定为未见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朱琳森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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