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20年1月9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商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同年1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商河县商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河路路口南二百米处时,适逢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车某某、关某某、辅警苏某某、靳某某等人身着黄色制式反光警用防寒服依法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在道路上放置了反光锥,并设有“警察临检、靠边停车”字样的LED显示屏。被告人张某某为逃避检查,驾驶车辆加速撞倒反光锥,在轮胎被民警放置的破胎器损坏后逃离现场。民警车某某与辅警苏某某、张某某驾驶鲁*****警警用车辆,依法采用跟随、喊话、挥手示意等方式要求张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张某某拒不停车,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在公共道路上强行逃离。
在商河县彩虹路与商西路路口处,苏某某驾驶警车停在张某某车辆左前方。张某某为逃避处罚,驾驶车辆冲撞警车右后方保险杠后继续向南行驶,并通过猛打方向盘的方式挤、别警车。在商西路与新盛街路口处,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由于轮胎破损严重无法继续行驶而停车。因张某某拒不下车并反锁车门,民警依法采用强行破窗方式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经对张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测试值为78mg/100ml。鲁*****警车辆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3295.00元。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张某某驾驶车辆照片、警车损坏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民警车某某、辅警苏某某、靳某某、黄某某自述材料;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许健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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