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拨打110报警,期间辱骂110接警人员,被带至杨楼派出所后,辱骂警官并踢打民警王某甲。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出警民警现场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项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崇艺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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