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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4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73********,汉族,大学文化,保龄球队教练员,户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2020年4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4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与其前女友汪某某发生争执。民警沈某甲、徐某某接警后对此依法处置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因酒后情绪激动,拒绝配合,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致民警沈某甲、徐某某受伤。经依法鉴定,二名民警的伤势均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被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取得了二名受伤民警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民警沈某甲、徐某某、社保队员沈某乙、朱某某、证人汪某某的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至其前女友汪某某住处并发生争执,在民警对此依法处置过程中,殴打民警致伤并被当场抓获的事实。

2.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证实,民警沈某甲、徐某某的伤势情况。

3.《刑事谅解书》证实,民警沈某甲、徐某某已与被告人张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4.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警沈某甲、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公安机关调取的身份资料及被告人张某某辩护律师提供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丙会

检察官助理:左黎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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