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公寓 **房,期间其采取到东莞、惠州等地路边张贴广告的形式,以每套2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个人的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同时在家通过QQ和买方联系,约好交易地点,多次将收购的银行卡及电话卡带至深圳市龙华新区**市场,以每套700-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他人。2019年 12月10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公寓**房将张某某抓获归案,同时缴获作案工具一批,在张某某手机内查获其收购的17套银行卡照片,张某某共非法获利约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电话卡;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材料、银行卡照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劲松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4部、银行卡2张、sim卡8张,电话卡12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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