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生态刑诉〔2018〕1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4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5日,张某某到诏安县**镇**村**山场其自家祖坟扫墓祭祖时,在未申请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塑料打火机点火燃烧纸钱的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张某某积极扑救,并要求其子江某甲报警组织人员前往扑救。经鉴定:森林火灾地点位于诏安县**镇**村林业基本图的第09大班第060、070、100小班和**镇**村林业基本图的第11大班030、050小班;过火林地总面积196.5亩,其中过火疏林地面积173.1亩,过火未成林造林地面积23.4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13099元。
2018年5月15日,张某某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提供材料照片;2.户籍证明、信息核查登记表、到案经过、山林失火谅解书、气象证明等书证;3.证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疏林地及未成林造林地总面积196.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冰川
代理检察员:赵文华
2018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