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路**村**栋**室,系深圳市**厂员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5日被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和新城区某手机市场三楼东厅受害人宋某某有长期的手机销售合作关系,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对受害人称其在汉中、渭南等地有销路,从宋某某处连续赊购153部各种型号的苹果手机,低于进价五六百元的价格销售给本地案板街李某等人,套取现金628510元后张某某变更其电话号码潜逃至深圳市,受害人宋某某多方打听在深圳市龙华区发现张某某的行踪并报警,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张某某对诈骗宋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受害人的询问笔录;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3、抓获经过;
4、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2019年4月3日
附:
1.本案卷宗两册、电子卷光盘一份;
2.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新城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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