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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6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康宁街**栋**号。因涉嫌受贿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铁西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任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期间,于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2500元。

1、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张某甲在办理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为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提供帮助,以达到尽快推进案件的目的,2016年5月18日,在许某某收到执行款后,张某甲非法收受许某某以感谢费名义通过微信转账的1000****,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2、2016年8月14日,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张某乙打听其与前妻在铁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非法收受张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1000****,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3、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张某甲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实业公司的恢复执行案件中,分别以祝贺其子鲍某某结婚名义及为达到尽快推进案件进展的目的,2017年6月8日,非法收受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律师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10000****,用于个人使用;2018年2月13日,以过年为由,为案件推进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人民****,用于个人使用。

4、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张某甲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鞍山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高科技电器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中,于2017年5月3日,利用职务之便以达到尽快推进案件的目的,以到北京查封差旅费为名,非法收受申请执行委托代理律师孔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10000****,用于个人使用。

5、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张某甲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帮助,以达到尽快推进案件的目的,于2017年6月27日非法收受申请执行委托代理律师孔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5000****,归个人所有。

6、2018年4月17日,张某甲受鞍山市**物业代理律师黄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以达恢复申请执行人**业主与被执行人鞍山市**置业房产公司延迟交房违约金执行案件为由,非法收受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5000元人民****,归个人所有。

7、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张某甲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和某某的相关执行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帮助,以推进案件、缴纳加油费、餐费、违停罚款为由,非法收受和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1000元人民币和一张价值1000元的游泳卡,归个人所有。

8、张某甲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某丙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帮助,于2019年2月非法收受**银行达道湾支行业务部经理李某丙好处费1000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

9、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张某甲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的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帮助,分别于2016年8月11日,非法收受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3000元人民****;2017年6月7日,非法收受田某某以其子鲍某某结婚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10000元人民****;2017年6月29日,非法收受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2000元人民****;2017年8月9日,非法收受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1500元人民****;2017年9月29日,非法收受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2000元人民****;2018年2月9日,非法收受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10000元人民****;2018年7月13日、14日、16日,非法收受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用于感谢其帮助将被执行人王某甲房款全部执行给田某某的好处费50000****;2018年9月17日,非法收受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1000元人民****,以上张某甲收受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好处费共计79****,其中68500元于2019年2月15日返还给田某某妻子徐某某。

10、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张某甲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受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律师王某丙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帮助吴某某达到尽快查封车辆(辽C****1丰田牌陆地巡航舰小型越野车)的目的,2017年8月,在张某甲办公室收受王某丙以到山东查封车辆差旅费的名义替吴某某转交现金10000元人民币好处费。

11、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张某甲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小额借贷合同执行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尽快到大连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到大连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房产(位于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单元**层**号、中山区**街**号-**号车库房屋)以达到加快案件推进的目的,分别于2017年6月,在铁东区人民法院楼下收受鞍山市铁东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理柳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好处费,2017年9月,在铁东区人民法院楼下收受柳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好处费,2018年2月,在铁东区人民法院楼下收受柳某某现金3000元人民币好处费,2019年2月,利用职务之便为申请执行人达到将被执行人房产降价评估拍卖的目的,在铁东区人民法院楼下收受柳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好处费,以上共收受柳某某现金18000元人民币,均用于个人使用。

12、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张某甲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执行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帮助,将辽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两处房产查封,事后于某某为了表示感谢于2017年年末在铁东区人民法院楼下将装有10000元现金信封交给张某甲,张某甲收受10000元人民币好处费后,均用于个人花销。

13、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张某甲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刘某乙与被执行人辽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为申请执行人刘某乙提供帮助,2018年10月,张某甲将辽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款扣划回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后返给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事后杨某某为了表示感谢于2018年12月10日通过张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08105800******)给张某甲汇款20000元人民币好处费。2019年2月张某甲担心事情败露,将20000元人民币返还给杨某某。

14、2016年10月,张某甲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丁合伙纠纷恢复执行案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达到白某某尽快将张某丁房产拍卖的目的,于2017年5月在铁东区人民法院对面张某甲车里收受白某某好处费20000元现金。

15、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张某甲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李某丁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利用职务之便为申请执行人李某丁提供帮助,李某丁为感谢张某甲到大连甘井子区查封被执行人胡某某的商用门点截留租金,于2018年12月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现金4000元人民币好处费,用于日常花销。

16、2018年10月,张某甲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王某丁与被执行人张某戊、刘某冰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非法收受申请执行人王某丁委托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代局长黄某某转交的好处费3000元现金,用以达到尽快推进案件的目的。

17、2018年10月30日,张某甲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大酒店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郭某某之子韩某某用于感谢执行终结通过微信转账的好处费1000****,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交易明细、收条、执行卷宗、搜查笔录、扣押财物清单等;2.证人许某某、张某乙、李某甲、孔某某、黄某某、和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禹

检察员:曹砾月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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