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64********,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民营××总经理,家住靖安县**镇**路**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小轿车从靖安县**乡**回县城,途经靖安县**镇****城路段,被现场执勤的民警查到。民警遂带被告人张某某到靖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8.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江西神州[2020]毒鉴字第W0796号鉴定意见;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易华清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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