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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7号 

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713,汉族,本科,托克逊县****厂工人,户籍所在地************社**号,现住新疆******公司员工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人马岩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兵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轻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中石油加油站前200米处时,车辆冲下路基与广告牌发生碰撞后侧翻,导致车辆受损,造成财损交通事故,托克逊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到达后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已达到醉酒,遂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镇卫生院进行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岩莉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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