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太谷县**镇**村**街**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R****号小型轿车行至祁县新建北路与友谊路十字路口,被祁县交警大队民警巡逻时发现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99.14 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结合社区评估机构意见,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治华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太谷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