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Z5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7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机动车沿颍上县**镇**大道等道路行驶至**医院,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等书证;
2.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秀清
检察官助理:赵新海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颍上县**镇**
村**队**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其他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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