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13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2********,汉族,不识字,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楼村**街**庄**队。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号三轮摩托车,在濉溪县**村大桥东与曹梅英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案发时张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03.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濉溪县交管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其主打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3个月,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开阳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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