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县**镇**村60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2时54分,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县***牌楼附近时,被**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带到**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书证; 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永文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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