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2时15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号黑色重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二道区福安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岭东路交会处,左转弯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相撞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处理事故的交警在医院将其查获。经交警认定,张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园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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