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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工业园**公司员工,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户籍所在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其同事韩某某租住处与同事饮酒后,于当晚23时许驾驶冀RK****号小型轿车欲返回**村家中,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沿云鹏道调转车头行驶过程中因影响他车直行与他车车上人员刘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发现张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遂报警,后张某某在民警到达现场前驾车返回开发区**村家中睡觉。2020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9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公民身份信息、前科查询等;

2.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查获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超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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