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1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河北省张北县**镇**南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中都大街与建安路3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1.45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亮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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