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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7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安阳**股份公司工人,户籍地安阳市北关区**街**号,住安阳市龙安区**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殷某某梅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明大道交叉口北50米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及照片;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3.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洲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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