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79号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市,身份证号码4105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村**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淮南市谢家集区**路与**路交叉口被执勤交警查获,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张某某带至安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至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5月27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92.3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抽取血液照片;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新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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