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1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52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市呈贡区古城村前往大洛羊村。当其行驶至昆明市王储线与昆玉高速玉溪方向入交叉口以西10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含量为13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凭证及发还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昆明市呈贡县**镇**村**号**号。联系方式:1388861****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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