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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区,居住于********村委会****号。*******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区人民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28日经******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从**市**区**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进入**高速公路,21时40分车辆行至**高速10公里500米(**市**区**北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5.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具备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媛媛

2020年102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乡**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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