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4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镇**。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毛集区**路**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当日15时15分,张某某被带至毛集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体内乙醇浓度为25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前科证明等书证;
1. 证人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镇**;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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