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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6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乡**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景洪市**弄**市场**栋**楼。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22日;自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22日;自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7日;自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提出与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在云南省西双版纳成立分公司,总公司同意后协助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7月成立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并任命被告人张某某为西双版纳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张某某与总公司每年签订承包协议,向总公司缴纳固定的承包费,约定西双版纳分公司利用总公司资质、人才技术在西双版纳区域内自行投标承建工程项目。

被告人张某某为方便经营,于2009年8月伪造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将印章变更为带有编码的印章,总公司印章变更后被告人张某某再次伪造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带有编码);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更名为中建**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更名后被告人张某某又一次伪造了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印章,该印章于2016年4月18由分公司工作人员移交给总公司,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张某某在2013年7月8日与**县文化体育电视和旅游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加盖了伪造的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被告人张某某在2014年9月12日与**县妇幼保健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加盖了伪造的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带有编码)。

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与**县文化体育电视和旅游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盖的“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疑印文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被告人张某某与**县妇幼保健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盖的“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带有编码)”可疑印文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某某伪造的“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所盖印文与中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印章所盖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经被害单位报警,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在云南省普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某某伪造的“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印章;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承包协议书、被告人张某某与**县文化体育电视和旅游局、**县妇幼保健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忠华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云南省景洪市**弄**市场**栋**楼,联系电话1370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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