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万万”,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75********,汉族,高中文化,醴陵市人,无业,群众,住醴陵市**镇**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问,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失足女曹某某、柳某某、易某某等人在醴陵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卖淫服务。采用微信招嫖,嫖客开房,失足女上门服务的方式为嫖客提供“全套服务”或“半套服务”,一次“全套服务”价格为700元至1200元不等,失足女分得5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差额部分的介绍费;一次“半套服务”价格为400元至450元不等,失足女分得2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差额部分的介绍费。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失足女曾某某、柳某某、易某某从事卖浑活动,从非法获利16000余元。其中:
1、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失足女柳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在醴陵市某某酒店609房间为张某乙提供卖淫服务。
2、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失足女曹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在醴陵市某某酒店7009房间为何某某提供卖淫服务。
3、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失足女易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在醴陵市某某酒店5008房间为张某丙提供卖淫服务。
4、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失足女柳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在醴陵市某某酒店8601房间为石某某提供卖淫服务。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驻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易某某、柳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石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卫国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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