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少林张某某,男,1964年10月7日****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30402196410073010430402********301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村*号*单元***户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村**号**单元***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小区**栋**室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小区**栋**室。系**湖南省**有限公司衡南县供电**分公司员工。因**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同年9月10日不批准逮捕,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持C1驾驶有效证件。2020年7月26日21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号小型轿车,搭载着其妻子董某某行驶至衡阳市珠晖区路乡村衡阳市珠晖区**路**乡**村小学地段时,遇被害人穿越赵某某道路。因张某某驾车通行时未注意观查路面情况,且处置不当,至使湘******号小型轿车前部左侧与赵某某发生接确碰撞,车辆驶离路面再次与道路右侧的电杆和大树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因开放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董某某和张某某本人均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张某某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交警人员前来进行调查处理。
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珠晖大队对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的家人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15万元人民币的部份赔偿。双方未达成进一步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户籍、身份证明资料、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等书证;2、事故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3、电子数据资料;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返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事发后主动报警,等待公安人员前来调查,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在符合社区矫正的情况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建平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移送案卷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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