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海兴县**镇**村。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8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JQL***号轿车沿海天线(原正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兴县汤孔线交叉T型路口时,观察不周撞击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从某某,致从某某当场死亡。经调查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玉玲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海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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