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毕业,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XX县,住河南省XX县XXX乡XXX村XX路13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董占友的近亲属董运红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文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14时55分许,张XX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XXXXX(豫A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27省道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封某某城关镇城南停车场门口处时,与董XX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董XX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XX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董X平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张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如一审判决前双方民事能够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娜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X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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