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依安县**乡**村**组**,住该村。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依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黑B****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依安县**高速辅路的冰雪路面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公里加4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帮被害人刘某某(男,67岁)推三轮车的被害人许某某(女,殁年64岁)发生刮碰,造成许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许某某符合全身多发损伤及多脏器毁损死亡。经依安县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B****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及三轮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齐齐哈尔市依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依安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金蕊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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